作者: 田洋 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 2022-11-18 21:11:53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腾讯诉抖音侵害网络剧《云南虫谷》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宣判,判决抖音赔偿单集200万元,总计3200万。判决中花了一定的篇幅,提到并解释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何谓“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
“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来自美国,“避风港原则”最初在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提出,原适用于著作权领域的保护,因网络服务提供者较难对网络信息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审查,因而通过设立“通知-移除”规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一定的免责情形。简而言之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如删除、屏蔽或是断开链接等。“红旗原则”最早规定在1998年美国版权法修正案中,“红旗原则”是指当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像“红旗一样飘扬”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假装看不见,或者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推脱责任。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事实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二十三条就体现了这层意思,这个条文的前半句是“避风港原则”,后半句则是“红旗原则”的最好体现。
法院观点
本次抖音和腾讯关于《云南虫谷》侵权一案的判决中,法官提到了这两个原则,并认为这两个原则的适用问题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中,被侵权内容属于“大热”剧集,权利人为制作内容投入了殊为高昂的成本,有鉴于权利人在本案裁定行为保全前持续不断地以各种方式通知、提示、要求、警告微播视界对侵权内容采取必要措施而未见成效,对微播视界在本案中援引“通知-删除”规则的抗辩,需要予以更加全面深入的评价。随着技术信息的高速发展和平台经济的高度成熟,“通知-删除”规则的历史局限性愈发明显。而微播视界(本案被告,抖音平台公司)对于“抖音”平台的管理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在个案中应当承担高于“通知-删除”规则的义务,司法机关有权根据个案事实、立法原意、个案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综合认定。最终法院给出了,基于微播视界对其管理经营的“抖音”平台上大量存在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路传播权行为在应知且明知的情况下,仍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发生,对热播涉案作品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实质性侵害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可忽视的两个要点
1.“避风港原则”不能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事由
法院的这一判决说明了在著作权互联网侵权案件中,平台不仅仅限于“通知-删除”这一举措,这一行为的定性应当为弥补,对于平台方应知的侵权行为,平台方应当主动采取下架、屏蔽等措施,防止著作权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避风港原则”不意味着除去“通知-删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再无其他法律义务,其不能无条件的保护平台的利益,以防止平台方充耳不闻,明知故犯,其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相反,“红旗原则”的要旨在本次判决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对于应知、明显的侵权,应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的同时积极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譬如主动下架、屏蔽等。
2.以“二创”为权利人带来热度这一抗辩理由未能成立
二创可能会给影视作品带来知名度的提升、流量、讨论,现今已是重要的作品传播途径,其视频的制作形式有一定的受众,现今也是一种较为流行的视频制作形式,也间接对影视作品有一定的宣传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一些所谓的二创,简单地对原作品剪辑,拼接,剧透了故事的主线内容,使观众群体再看原作的兴趣大幅降低。这势必大幅度地重挫了影视创作者的信心,妨害了权利人向社会创作的高质量作品。综上,法院对于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没有认同,仍然认定了微播视界对于管理抖音平台负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侵权行为的义务。
领创观点
作为互联网头部企业,本次的腾讯和抖音的案件的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近年来,长、短视频对立问题尖锐,一方面短视频的发展占用了用户大量的时间,短短的几分钟可以总结一部长达几小时影视作品的精华,而以电视剧、电影等长视频作为一直以来影视作品的载体,囿于其占用大量时间而逐渐受到冷落。但依赖于长视频内容的二创,本身创作性有限,脱离了长视频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如何平衡长短二方的利益、责任,“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的适用问题都将成为司法领域的新的问题。可以预见的是,本次案件会对之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裁判理由,判罚尺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最后,希望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方能够切实承担起责任,但同样认为高标准应该有合理性和稳定性,在《云南虫谷》案中,西安中院作出的高判赔裁判是一次重要的尝试,判罚结果远远超过以往同类的案件。这样的判决能够警醒知识产权侵权的参与者,激励知识产权的创作者,能够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