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领创律师团队 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 2025-07-15 21:09:03
由领创律师代理的瑞典G公司诉中国X公司、Y公司不正当竞争及商业诋毁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X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领创律师代理G公司全面胜诉!
这一判决不仅是对G公司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坚定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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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技术创新遭遇恶意侵权
G公司作为一家专注于医药研发的高科技企业,长期致力于糖尿病治疗领域的创新药物开发。其自主研发的名为“GLX7013114”的化合物凭借对氧化酶4的卓越抑制效果,成为全球相关领域的突破性成果。然而,G公司惊奇地发现,英国剑桥某大学发表了该化合物的生物实验数据,并在发表的文章中记载该化合物购买自东方大国。也就是说,有人在销售这个从未被披露过分子结构的化合物,这是不可能的!经过调查发现,Y公司在X公司运营的Chemical Book网站上,擅自使用“GLX7013114”这一化合物名称,虚假宣传并销售另一化合物,严重损害了G公司的商誉与市场利益。面对侵权行为,G公司果断采取法律行动,要求X公司、Y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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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侵权事实确凿,法律责任明确
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及商业诋毁责任划分。两级法院经全面审理,作出以下认定:
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Y公司在Chemical Book网站上使用“GLX7013114”名称推广其他产品,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法院明确指出,“GLX7013114”作为G公司独创命名的科研成果,已在医药领域形成显著影响力,Y公司的行为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构成对商品名称的恶意攀附。
X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与商业诋毁:X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起诉后未彻底删除侵权信息,放任混淆后果持续扩大,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此外,X公司在涉案页面标注“该产品属于管制药品”等不实信息,并突出“禁”字标识,误导公众认为114化合物涉嫌违法。法院认定此举严重损害G公司商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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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重要意义:为创新者注入强心剂
赔偿金额合理,责任划分清晰:针对X公司“赔偿金额过高”的上诉主张,法院强调:在侵权获利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一审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主观恶意及G公司维权成本作出判决具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院通过精准界定“商品名称影响力”及“网络平台责任”,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彰显了我国对技术成果的严格保护态度。
遏制恶意竞争乱象:判决明确传递出任何通过混淆、诋毁手段牟利的行为,必将付出法律代价,有力震慑了市场中的投机者。
维护国际企业信心:作为外资企业,G公司的胜诉体现了中国司法环境的公平性与国际化,增强了全球创新主体在华投资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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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心声:正义虽迟必到,创新永不止步
由于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且G公司要求对化合物名称进行保护并无先例可循,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具有较大复杂性,瑞典公司于2021年8月联系我们至2025年2月最终判决,前后历时三年多。在和G公司多次沟通中,我们能够明显感受到其对中国法治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质疑和担忧,而漫长的审判流程进一步加剧了客户的疑虑。
经过漫长的等待,案件终于圆满落幕。G公司对本案结果表示高度认可与由衷欣慰。其负责人表示:“从研发到维权,我们始终坚信法律的力量。这一胜诉不仅是对G公司团队的鼓舞,更是对所有坚守创新的科研企业的鼓舞。我们诚挚感谢审理本案的法官团队对事实的严谨核查与对法律的准确适用,我们将继续以技术为核心,以法律为盾牌,为全球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药解决方案。”
正义或许会经历波折,但永远不会缺席!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与热忱,为客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全方位护航,共同推动构建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创新与法治的轨道上,迈向更高远的征程。
本案主办律师:习文峰,任逍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