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领创专利团队 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 2025-07-15 20:35:21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浙江某厨房设备制造公司在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发现大量侵犯其外观专利的侵权产品,遂委托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其向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2023年11月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明事实即作出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为维护客户合法权利,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裁决并依法赔偿专利权人损失。春节前夕,领创律师千里奔袭赶赴山东,在法庭上一一指出行政机关裁决中存在的法律和事实认定错误,得到法官肯定。庭后,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撤销原裁定,并承认之前审查时证据材料认定存在不足。取得新的行政裁决书后,本所律师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以上行政诉讼。
二、案例亮点:
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是专利侵权案件中两大并行不悖的维权路径,当专利权人选择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后,行政机关可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也可能认定不成立。当行政机关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时,如若对此置之不理转而提起民事诉讼,就可能因为行政机关的判断影响法院司法裁判结果。此时如何对待行政裁决就变成对代理律师的严峻考验,要求律师既熟悉专利相关民事法律知识,又具备行政程序法和实体法全面知识,二者兼顾方能一击破局,逆转乾坤。
三、律师观点:
(一)本案中行政机关送达程序存在重大程序违法
1.送达被请求人的时间远远超出法律规定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十六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发送被请求人,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中规定:自立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要求被请求人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答辩书。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
依据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证据和答辩书,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日立案,直到2023年9月27日才将请求人的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发送被请求人。
送达程序作为案件的开端,重要性不言自明,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历经长达一个月才送达,无故拖延,消极办案,属于送达程序严重违法。
2.没有向请求人转达答辩书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十六条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发送请求人。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中规定:......(4)转送答辩书:被请求人提交书面答辩书的,执法人员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被请求人在2023年10月9日已经向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答辩材料,其应当向请求人转交,给予请求人知情、申辩的机会,但是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裁决书中引用了被请求人的答辩意见,但并未向请求人转交答辩书。直至双方对簿公堂才收到答辩书,请求人一方没有任何机会发表对于答辩书内容的意见,违反听证原则。
(二)本案中证据未经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中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管理部门依职权取得的证据未经请求人质证,也从未将其取得的证据送达给请求人,自收到请求书后,从未与请求人联系,全程直接轻率武断的下结论,丧失了中立立场,违反了听证原则,不仅流程不合法,也使得其作出裁决经不起推敲,毫无公信力可言。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中同样载明: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程序违法将会导致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后果。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保证当事人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具有陈述、申辩的机会。本案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其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作出对被请求人不利的结论。在作出决定之前,即使不举行口头审理,也应书面告知被请求人即将作出行政裁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并给予被请求人一定的答复期限,以保证其有充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三)裁决书缺少应载明事项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中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裁决书内,本次裁决书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只字未提,但是其引用了现场检查得到的证据。导致请求人不清楚裁决书内引用证据的来源和作出裁决的依据,如果不起诉完全不知道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去现场检查,证据来源系现场取得。其裁决书格式对应记录事项未记录,对应说明事项未说明,存在重大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