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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乱象|“跟班专利”的由来及危害

作者: 特约顾问 阳建中 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 2024-01-23 18:00:54


什么是跟班专利?

跟班专利又称为钻空子专利,即以在先专利公开或在先专利产品于专利授权公告前公开为前提,采取以在先专利的主要设计要点为基础,对构成在先专利的非主要创作部位作出简单的替换、省略或者增加一些惯常设计中的非必要的设计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功能性的特征。简单来讲,就是在已经授权的外观专利的细微处稍作修改,产生不影响整体观感的改变,之后自行注册专利,本质是一种东施效颦的山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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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跟班专利?跟班专利有哪些危害?

一些企业不重视创新研发,从成熟的市场中寻找成功的产品,进行简单的复制+粘贴,达到降低研发成本,快速获利的目的。现今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不做实质性审查,也就为这些企业钻空子的行为提供了充足的土壤。一方面企业通过跟班专利的授权,堂而皇之宣传自身产品是创新性十足的专利产品,另一方面当原权利专利人找上门时,自己又可以以是专利产品进行不侵权抗辩。

跟班专利危害极大,一是由于实质相同的重复申请产生了大量垃圾专利,占用了专利审查资源;二是极易引起诉讼误判,导致司法资源因多次纠正性诉讼而浪费;三是对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专利保护的氛围产生了负面影响;四是在某些地方还作为经验进行推广,似乎找到了规避专利侵权的捷径,结果误人子弟;五是干扰了执法者的正确判断,使侵权者逃之夭夭。

不仅如此,对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性伤害也是巨大的,一些看似有头脑的经营者看到了跟班专利的捷径,也就不再积极的进行创新,直接邯郸学步,奉行拿来主义到底。他们没有认识到,跟班专利不是挡箭牌,不仅不能减免自身的侵权责任,也伤害了自身的创新性,可谓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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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典型的跟班专利举例


我所近期办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双坡面台阶冷藏展示柜为例:

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本冷藏柜由上下两部分构成,上部分为透明玻璃罩,下部分为基柜,透明玻璃罩设置在基柜之上,比基柜面积略大,整体呈现通透的一览无余的观感跟班专利没有改变主要设计要点和整体观感的前提下仅仅改变玻璃门滑动配合方式(层叠式滑动、平开左右式滑动)、玻璃门数量(根据柜体宽度选择23、玻璃门把手的形状(如过桥式把手、纽扣阵列式把手、条形把手)、增减玻璃门把手数量、对基柜上的压缩机通风窗的位置进行前后左右的替代性置换,通风窗的通风孔改变孔径大小及阵列形状。这些变化属于细微处的改变,并不能给一般消费者带来实质不同的体验。

值得一提的是,其专利权评价报告也给出了全部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结论。这也就说明了,虽然外观专利注册成功,但是并不稳定,不具有任何的抗辩能力和引用基础,在法律活动中,不具有任何说服力。


跟班专利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结论


我们再来看另一个外观专利,原专利2019申请后陆续各种跟班专利涌现,大多来自山东省不改变主要设计要点的同时仅仅对不影响整体观感的细微之处改变申请均在专利之后对比下表所示


如此相似的设计,最终不能起到任何的保护作用等待的只是被无效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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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创观点

在实际诉讼中,由于跟班专利的权利人采用了罗列、堆砌惯常设计中的非必要的设计特征的方式,不作实质性改进,并且诱导执法者认为跟班专利是经过权利人指出的所谓设计改变后才授权的,足以使消费者在购买时对其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同时由于跟班专利已经授权,也会让人误认为其与在先专利不同,这会迷惑一些不明真相的法官,造成极大的司法干扰。

专利权作为一种排他权,拥有专利权的人只能排除他人去使用这个专利技术,并不意味着自己就可以实施自己的专利,这是因为自己的专利产品可能还会涉及到需要使用其他人的专利技术。因此,在考量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是仅需要考虑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并不需要考虑被告是否有类似的专利。原专利权人应当在阐述观点和申辩时应当注意,区分主要设计要点和非必要设计特征,前者对于判断是否侵权产生决定性作用,后者不应当作为判定专利是否侵权的要点。同时,可以引用已经形成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专利无效决定中的内容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上述专利文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可以使自身的观点得到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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