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领创团队 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 2023-06-01 10:12:41
近期,我所律师参与办理了这样一件案件:劳动者先是与单位商定,单位不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每月随工资发放2000元“社保补助金”,其自行缴纳社保,单位就同意并执行了。但是劳动者并没有自行缴纳社保,而且在离职后向劳动部门举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单位在劳动部门的监督下为劳动者补缴了其在职期间的所有社会保险。
那么,企业想要回之前发放的“社保补助金”,有法律依据吗?这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还是普通合同纠纷?属于不当得利还是合同无效的情形呢?
企业先是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合同纠纷起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该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企业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企业只好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拿到的却是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这属于普通合同纠纷,无需仲裁前置。
该企业只能选择再次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看已有证据材料,并在当事人的配合下调查、搜集多份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劳动者向企业返还“社保补助金”22000元,劳动者未上诉,现在该判决已经生效。
判决书中的观点非常明确,单位已经为劳动者补缴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社保方面已经不存在损失,因此单位要求返还“社保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注:判决书文号,以及索取方法,致信到lingchuanglaw@lingchuang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