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阿凡提故事谈著作权侵权的判定(二)——接触作品
作者: 任逍遥 王海珠 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 2021-12-15 18:22:11
导读: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阐述了著作权侵权判定四部曲之一:权属确定。本文主要讲述著作权侵权判定四部曲之第二部:接触作品。
一、相关法律与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第81号指出: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这里强调两个要素:接触、实质性相似。
《著作权法》中不存在“接触”这样的用词。而与之相对的, 在司法实践中, 主流的思考模式是将被诉侵权人是否有接触著作权人作品的可能性作为接触要件的具体内涵。也就是说,目前接触是采用推论的模式得出的认定,只要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有接触/获得作品的可能性即可。
二、什么是接触作品?
在李鹏诉石钟山案中(案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02232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所谓‘接触’, 是指在先作品可为公众获得, 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 使在后创作者有机会获得该作品。”
另外, 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刊登、展览、广播、表演、放映等方式公开,也可以视为将作品公之于众进行了发表,被诉侵权人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被推定为接触。”
因此, 有学者根据该定义指出, 接触要件所要求的是可能性, 即被告有机会看到、了解到或感受到原告作品。
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可能性由大到小,著作权人用以证明接触要件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著作权人当面将作品交给了被诉侵权人, 或通过邮政系统、传真、电子信息接收系统等向被诉侵权人发送了该作品。
2、著作权人和被诉侵权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之下二者之间直接或间接的接触程度, 应足够推定被诉侵权人接触了该作品。
3、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公之于众。
三、艾克拜尔·吾拉木编译的阿凡提系列丛书是否有接触的可能性?
我想答案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在上一篇文章就有提到,艾克拜尔·吾拉木老师从80年代开始,出于进一步深入挖掘、保护发展民族文化遗产、与各民族文化进行交流的目的,开始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更广泛的再搜集、再整理、再研究、再翻译、再出版的工作,取得了非常丰硕的成果。
除此之外,2004年由艾克拜尔·吾拉木老师担任编剧、制片人的21集电视连续剧《阿凡提》由人民报社、新疆电视台拍摄并在全国24家电视台播出。
2009年1月,由中国作协创研部、民族文学杂志社、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主办,在中国现代文字馆举办了艾克拜尔·吾拉木《阿凡提》系列作品研讨会,100余位全国著名作家、翻译家、评论家出席并研讨。
2012年由艾克拜尔·吾拉木老师担任总策划的104集3D动画片《少年阿凡提》在央视热播。该片荣获2012年全国第十二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2012年国家广电总局“动画精品一等奖”等多项奖项。该片还列入国家文化部2013“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
由此可知,艾克拜尔·吾拉木老师作为硕果累累,获奖无数的维吾尔族作家、翻译家,其作品已公开发表数十年,还屡次被搬上银幕,成为无数人童年的记忆。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合理开发及利用,为其发扬光大,不断传承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小结:对于被诉侵权人而言,艾克拜尔·吾拉木老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世界阿凡提笑话大全》、《阿凡提故事大全》等系列丛书具有接触的可能性。
结语
最后,经艾老师授权,让我们来欣赏一篇选自艾克拜尔·吾拉木书中的阿凡提小故事。
最最后,我们将会在后续陆续推出判定著作权侵权四部曲之三,判定著作权侵权四部曲之四,敬请期待。
《饭香与钱响》
阿凡提在一家饭铺跟前摆摊卖货。一天,饭铺的老板对阿凡提说:“阿凡提,您天天在我饭铺门前摆摊,天天闻着我饭铺的抓饭、烤包子的香味,您应该付我闻饭香的钱。”
“难道闻饭香味也要付钱吗?”阿凡提问。
“那当然,不仅抓饭、烤包子收钱,它们的香味也收钱。不然我们到喀孜那里说理去。”饭铺的老板说完,带着阿凡提来到了喀孜那里。
喀孜问阿凡提:“阿凡提,这个官司该怎么打呢?”
“喀孜先生,我天天闻着他的饭香,直流口水不假。但是,这位老板天天听着我数钱的钱响,起了歹意这也不假。我早已用钱响抵消了他的饭香。”阿凡提回答道。
浅析:阿凡提的故事短小精悍、诙谐幽默、讽刺辛辣,富于内涵和人生哲理。它们真实地表现了人民群众的思想、情感、愿望,有助于了解维吾尔族的社会生活和风土人情,还可以从中得到艺术欣赏的美感和思想上的启迪,从哄堂大笑中得到教益,激发出对真善美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