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领创团队 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 2022-09-02 11:25:50
领创所代理的一起肖像权侵权案件,侵权证据充分,侵权事实明了,我方代理原告有极大可能胜诉。一审开庭时,以公司员工身份出庭的被告代理人石某涛对庭审活动表现极为不耐烦,屡次对我方律师进行言语攻击,并以极其嚣张和不屑的口吻当庭质问我方律师“不就是想讹点钱吗?”,这令我们心生不悦,同时对石某涛的专业能力产生质疑。
众所周知,法律工作者的形象一直是以理服人,基于事实实事求是的,石某涛并不具备律师资格,作为接受委托代为出庭的工作人员,在法庭上将原告合理维权说成讹诈,对于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并无好处,这让我们一度对石某涛的身份产生怀疑,究竟是何许人也,在庭审时如此大放厥词。
通过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石某涛代理的案件,我们发现其代理过多家美容美发公司的案件,其中不乏“木北”等知名品牌。石某涛经常以不同公司的员工身份出庭,且不少案件的审理期间是重叠冲突的!
石某涛既不具备律师资格,亦非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其频繁以员工身份代理不同公司的案件显然有悖常理。我们有理由怀疑当事人虽然提交材料证明石某涛为其工作人员,但证明材料系伪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石某涛不具备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二审第一次开庭时,石某涛依然作为被告代理人,我们对其代理资格提出质疑,并向法院递交情况说明,请求法庭严格核实石某涛的身份。二审第二次网上开庭时,我们欣喜地发现,石某涛的脸没有出现在镜头前。而本案也以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我方胜诉而告终,目前已经执行完毕。
小记
本案中,我方律师发现了对方在代理人选择上的重大漏洞。当事人在选择代理人时,应选择有资格的代理人,一方面这是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而另一方面具备资格的代理人能更好地把控案件预期,同时也具有基本的法律素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三十六条关于诉讼代理人资格问题的指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2)领取工资凭证;(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ISBN:9787519750817)第158项的答复:“作为被代理人的公司应当提供该法律顾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关系证明,以证实其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因不属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仅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法院在立案时,也应注意对原被告双方代理人身份的核实。代理人为本单位员工时,要严查社保信息等证明材料,不能仅凭一张合同或说明/证明来判断代理人是否为当事人的单位员工,要力求全面核查,防止更多的“石某涛”浑水摸鱼,杜绝多个单位共用一人的尴尬窘况的发生。
在本案中,领创团队依据对法条的精准理解,对蛛丝马迹的不断追查,成功地拿掉了对方的代理人资格,并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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